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Yahoo收藏夹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中外标准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技术法规内涵 美国技术法规 日本技术法规 欧盟技术法规 中国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与标准 技术法规与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开始逐渐接受技术法规的概念。据统计,当今世界上的贸易技术法规已有上万个,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如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则对我国技术法规加以完善,值得深思。
  当前,日本、美国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数量庞大,除了规范产品质量外,在限制进口贸易方面也起到很大作用。 学习国外的技术法规,是保证我们在出口贸易中不受技术贸易壁垒影响的基础,完善我国技术法规,是保护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有效手段。
技术法规在我国的产生与演变 WTO/TBT协议框架下的技术法规概念
    秦始皇时期:“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明律:“凡造物 不如法者,笞四十,如承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质量粗 糙不合格者,笞五十”。
    计划经济时期: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
    改革开放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标准化法》第14条和第20 条将原来由国家统一强制执行的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 准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虽然《标准化法》没有再使用技术法规的概念,但从法律效力来看,强制性标准是我国的技术法规。
    入世后:我国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通报。
    近年:在强制性标准体系之外,有关行业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技术规范

  WTO/TBT协定附件1中规定,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就该协定而言,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
    WTO/TBT协定要求各成员按照产品性质而不是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同时,WTO/TBT协定第2.2条对技术法规的制定范围作了限定,仅限于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等五个合法目标,并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WTO/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指出了技术法规的技术性和强制性的本质特征,但理解过于狭窄。这主要是由于该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各成员国签订的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的文件。它对 技术法规的定义反映的只是技术法规在减少贸易壁垒方面的功能。
                摘选自郭济环《我国技术法规概念刍议

美国技术法规 日本技术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技术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其技术法规分布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中。主要如下:
    CFR 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编纂工作始于1936年,共分为50个主题,每年更新一次,层次有篇、章、节、分节、部分、子部分、小节。
    该法规内容包罗万象,与技术法规、贸易相关的章节很多,比如第7卷农业(Title7-Agriculture),第9卷动物及动物制品(Title 9 -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第15卷商业和对外贸易(Title15-Commerce and Foreign Trade ),第16卷商业(Title16- Commercial Practices ),第17卷商品与安全贸易(Title17-Commodity and Securities Exchanges ),第21卷食品和药物(Title 21-Food and Drugs ),第27卷酒、烟草制品和轻武器(Title27-Alcohol, Tobacco Products and Firearms ),第40卷环境保护(Title40-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第46卷水路运输(Title46-Shipping),第49卷交通(Title49-Transportation )等。
    FCC 食品化学法典
    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简称FCC)是美国食品与营养品委员会(Food and Nutrition Board)负责制订的关于食品化学品标准的综合性集成,是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以及许多国际食品检验权威机构用于鉴定食品化学品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一版FCC于1966年问世,目前已出版到第七版。新一版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1.关于FCC规格、检验与化验的总条款与要求(GENERAL PROVISIONS AND REQUIREMENTS APPLYING TO SPECIFICATIONS, TESTS, AND ASSAYS OF THE FOOD CHEMICALS CODEX)2.专论(MONOGRAPHS) 3.调味品用化学制品(FLAVOR CHEMICALS)4.红外光谱(INFRARED SPECTRA) 5. 检验与化验(GENERAL TESTS AND ASSAYS) 6.综合性部分。现在被美国药典(USP)购买。
    各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主要有以下: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颁布的法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D&C)、公平包装和标签法(FPLA)”、联邦进口牛奶法(FIMA)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A)、公共卫生服务法(PHSA)、1946年商标法(Trademark Act of 1946 )、家禽产品检验法(PPIC)、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of 1969)、受控物质法(CSA)、受控物质进出口法(CSIEA)、蛋类检验法(EPIC)、卫生食品运输法(SFTA)等。
    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的法规: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防毒包装法(PPPA)、冰箱安全法(RSA
    针对电子产品进口: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
    针对汽车进口:防污染法 、空气进化法、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等。
    动植物: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

     日本有明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部分与国际标准一致,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要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日本以贸易立国,有强烈保护色彩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
     技术法规由政府各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主要以省令或通告形式发布,极少数行政厅以“告示”或地方行政机构以“条例”“规则”形式发布。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独立的技术法规类别,在众多法规中,只有依据工业安全、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产品的“技术基准”、“规则”等才是技术法规。
    日本法律中与产品技术有关的法律有以下11种:
     环境基本法 (平成5年11月19日法律第91号)
     大气污染防止法(昭和43年6月10日法律第97号)
     水质污染防止法(昭和45年12月25日法律第138号)
     噪声规制法(昭和43年6月10日法律第98号)
     计量法(平成4年5月20日法律第51号)
     高压气体取缔法
     道路运输车辆法(昭和26年6月1日法律第185号
     消防法(昭和23年7月24日法律第186号)
     电器用品取缔法
     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 (昭和48年6月6日法律第31号)     
     以这11部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有关省令、通告就基本形成了日本的技术法规体系,这些技术法规均能在日本E-Gov电子政府网中查询并查看全文。

欧盟技术法规 中国技术法规
    欧盟(EU)法律有着不同于国内法和一般国际法的特性,即它既不是一国的国内法,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法。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法令(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等形式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然后再颁布实施。目前,欧盟技术法规有2000多个,内容涉及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农产食品、医疗设备、化学产品、建筑建材、通信设备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许多方面。
    在欧盟统一市场的过程中,于1985年发表了在欧共体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首次提出了1993年1月1日前建立内部市场的目标日期。 为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1985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new approach),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欧共体的技术立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决议,首次提出了采用欧洲标准支持技术法规的思想。相关全文可查看欧盟EUR-Lex
    欧盟技术指令:EC/EEC指令(1993年,欧共体发展为欧盟,EC指令替代EEC指令)。
    典型的欧盟技术法规包括经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禁止法规》(REACH),法规近千页,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以及其下游产品;《关于电器产品中禁止有害物质指令》(RoHS),该指令禁止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含有铅、汞、铬、镉等六种高危物质;《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电子电器生产企业产量越高,产生的报废电子电器也就越多,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要求凡使用能源的产品,要在设计阶段就考虑环境保护和循环利用问题,将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在早期阶段;《汽车技术指令》在国际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报告书中已承诺,将按照TBT协议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这两个术语,近年来,技术法规的概念在中国人心中逐渐清晰。WTO框架下的技术法规存在于我国各级法规文件之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按照法律效力和内容,强制性标准实际上就是技术法规。因此,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反映了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农业相关技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6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法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汽车技术指令: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发布的ECE技术法规汽车部分ECE/WP29

技术法规与标准 技术法规与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TBT协议框架下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联系与区别:
    技术法规是建立在标准基础之上并以标准为主要内容,二者具有共同的技术基础、作用对象,一般情况下技术法规是由标准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转化而成或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的。但二者也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技术法规从本质上讲属于法律范畴,具有 法定性,而标准不具有此属性。这一本质区别导致 二者在制定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技术法规不仅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规 范,还包括管理性规定,而标准只限于技术性规范。
     (2)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性,而标准的自然属性为自愿性,不具有强制性。
     (3)技术法规的制定范畴为“国家安全需要、防治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 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而标准的制定 范畴较为宽松,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我国技术法规与标准联系与区别:
    两者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内容都主要集中于保护人 身健康、产品质量等方面、都规定了产品的技术特性、都具有强制执行性、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等。但是两者本质属性不同,内容范围也略有差异,制定程序和内在逻辑结构也不同。所以,不能用强制性标准完全替代技术法规。
   摘自朱宏亮 张君《从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联区别谈 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形式主要有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包装和标签等。
    技术法规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甚至连地方政府也颁布工业产品和消费品的技术规定,通过制定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将不符合技术条文规定的商品拒之门外。
    2003年2月12日欧盟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该环保新指令使得我国出口的10类机电产品面临困境。
     2003 年3月18日,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溜溜球,不符合88/378/EWG玩具安全条例中的主要安全标准。法国已禁止该产品的销售。欧委会也考虑采取措施,在欧盟范围内禁止销售该产品。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 该“禁令”严重影响我国玩具出口。
    1995年美国FDA宣布对中国虾类实行“自动扣留”。受其影响,我国输美冻龙虾由1995年的1204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67万美元。
京ICP证:01007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042号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1585 客服电话:4000-115-888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